带有增值税的客户和供应商,采用现金原则

在此文中

在收到的现金征收增值税的原则下,没有规定在客户/供应商账户上输入发生业务,因为在支付或收到付款时就输入了费用和收入。仅在那时,才输入增值税代码。但是,尽管有这个规定,仍然可以通过成本中心输入已开具和已收到的发票。

流程

  • 将客户和供应商的账户作为成本中心3插入,用分号将其定义为两个不同的组,一个用于客户,另一个用于供应商。

客户和供应商的帐户作为成本中心


输入客户和供应商的发票

对于已开具和已收到的发票

  • 发生业务表的成本中心视图中。
  • 在相应的列中输入日期、记账凭证号和发票号。
  • 输入摘要。
  • 金额列中输入已开或已收发票的金额,借方和贷方列必须保持为空。
  • 成本中心3的列中输入成本或利润中心:如果是开给客户的发票,则为正数;如果是收到供应商的发票,则在前面加负号 (负数) 。


当收到或支付发票的款项时

  • 发生业务表的成本中心视图中。
  • 在相应的列中输入日期、记账凭证号和发票号。
  • 输入摘要。
  • 如果是关于收到的付款,则在借方列输入流动资金账户,在贷方列输入收入账户。
    如果是关于已经支付的款项,则在借方列输入费用账户,在贷方列输入流动资金账户。
  • 输入金额。
  • 输入相应的增值税代码。
  • 成本中心3的列中输入成本或利润中心,当是收到的付款 (客户) 时,前面加负号 (负数) 。当涉及到支付给供应商的付款时,前面加正号。

输入客户和供应商的发票

在成本中心的账户明细中,显示的是客户或供应商的发生业务。

在账户明细中客户的发生业务

在账户明细中供应商的发生业务

相关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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